广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校本部 来源: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9日 点击数:
第一条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做好每节课的考勤工作,并由班主任按月向学院招生与学生管理科上交“考勤月度绞计表”。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返、不旷课。
第三条 学生上课(面授)、实验、实习、设计等,都应实行考勤。
第四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者,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者,应在三日内补假。请假在一周以内者,应交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的证明,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者,应持单位人事部门批准的证明,送交学院招生与学生管理科请假。请病假者,须附医院证明。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五条 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谋者,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如不续假,超假部分作旷课。
第六条 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
第七条 每一学期每门课程累计缺课(含请假〉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试和正常补考。
第八条 无故旷课者,给予批评教育,通知学生单位人事部门,并按我院有关条例酌情处理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违反本管理规定,按《广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