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校本部 来源: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9日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

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包括函授、业余、脱产班和自学考试)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 条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达到下述全部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具有运用其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教学和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学期间没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审核准予毕业;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在 70分以上(70)。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3、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本科在校生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及格。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中有四门以上(含四门 )课程成绩是经过补考及格的或平均成绩未达70分者;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4、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评定

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资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审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办法和程序

1、应届毕业生(自学考试获取毕业证书后一年内)必须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第十周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2、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交《高等学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及证书复印件;

3、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省教育厅学位办审核验印,由学校发给注明有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5、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离校后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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