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作者:校本部 来源: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9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军警告;(3)记过; (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1、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3、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依《泊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成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傅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非婚或计划外生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吸毒、贩毒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二次偷窃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件钱物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故意损坏、破坏公共财物或有其它破坏行为者,除按价赔偿并依《治安管理条例》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1、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重犯或虽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勾引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后果严重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入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伤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7、对侮辱、殴打教师 (包括干部、职工)者,加重处分。

­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损失。并接受罚款。如不按期赔偿及交纳罚款,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9、一人有两项以上上述违纪行为的 。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参加收看、制作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如下处分:

1、 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或其它不健康文字、图象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组织或参与收看淫秽传播制品,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制作、传播或隐匿拒交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调戏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或将异性留宿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在公共场所酣酒、哄阁、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私用电炉等电热器具或破坏学校电表、电源线、电网等公共设施者;

3、因成绩评定、违纪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挑衅滋事者;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依法规、校规执行公务者;

5、初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6、在学校学生宿舍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阁、玩麻将牌、打扑克或擅自留外单位人员住宿者。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脱产班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1) 10-20学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 21-25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3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4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 46-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业余、函授班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1) 15-20学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 21-25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26-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z

(4) 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凡考试作弊者,取消该科成绩并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作弊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纪后认错态度好、或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处分;认错态度差、或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加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各种处分者,取消本学年“优秀学生”评选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讨论决定处分之曰: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改悔表现,可提前中止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严重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所犯错误够上留校察看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z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根据其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同意补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讨论处分时要实事求是,做细致的调查研究,证据要确凿,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允许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复议。

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权限、程序及公布范围: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院务会议决定,经院长批准,在全院范阁内公布。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核准,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送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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