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作者:校本部 来源: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9日 点击数:

一、考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1、夹带资料: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做手势;

3、旁窥、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故意出示答案让他人抄袭;

4、利用各种电子通讯手段传递信息;

5、互相交换试卷或草稿纸;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

7、有意在答卷中做识别标记;

8、请人代考或顶替他人考试;

9、其他作弊行为。

二、考生在某一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请他人代考或顶替他人考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凡考试作弊者,必须作出书面检讨。写明作弊过程及本人认识。学院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处分权限及程序进行报批。

六、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结论与学生本人见面后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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